2023年7月,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完善公平競爭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等重要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全文詳見文章末尾二維碼)等有關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全文詳見文章末尾閱讀全文)。
通知明確:對國務院各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進行清理。重點清理妨礙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包括但不限于:
1. 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如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要求企業必須在某地登記注冊,對企業跨區域經營或者遷出設置障礙;違法設定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
2. 違法設置特許經營權或者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3. 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如違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零部件、原產地、供應商等。4. 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事前備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導等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程序,如以備案、年檢、認定、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以及提供證明,搞變相審批、有償服務等。5. 在市場化投資經營領域,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二、妨礙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
包括但不限于:1. 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如歧視外地企業和外資企業、實行地方保護的各類優惠政策等。
2. 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如商品和服務技術要求、檢驗標準不統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間設置壁壘等。3.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如違法限定供應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以排斥、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等。4. 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5. 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如對外地企業設定明顯高于本地經營者的資質要求、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評審標準等。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
1. 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如違法給予稅收優惠、通過違法轉換經營者組織形式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等。
2. 違法違規安排財政支出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4. 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5. 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招商引資惡性競爭行為。
四、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
1. 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2. 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4. 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對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已經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國市監反壟斷〔2019〕245號)要求進行清理的,可不再重復清理。